一、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林下经济问题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我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在推动林下经济发展时,可以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二、关于给予林下经济基础设施等政策支持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发展,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明确从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林下经济发展予以部署,并明确对生态脆弱区域、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发展林下经济,要重点予以扶持。
2017年,我局印发《关于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切实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及林下经济科研与技术推广。支持经营主体以多种方式办理抵押质押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贴息。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并优先提供担保服务。2016-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内蒙古自治区林木良种培育补助1.31亿元,造林补助12.06亿元,森林抚育补助35.62亿元,林业产业发展1.11亿元,积极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低效林改造、残次林更新以及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局通过示范建设推动林下经济发展,陆续在内蒙古自治区命名了29个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这些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发挥了重要的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推动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局正在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力争将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公路改造、生产作业道路、贮存措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编制的以工代赈投资范围内统筹支持。
下一步,我局将紧密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督促地方落实好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
三、关于吸引民营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与林下经济问题
低质低效林改造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政府投入,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残次林更新改造,发展林下经济;要健全完善森林经营长效机制和投融资机制,探索大户和企业承包、“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企业认建等新型组织形式,共同开展低质低效林改造;鼓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以土地、劳力等要素入股,试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支持农民与龙头企业结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2019年,受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委托,我局承担《吸引民营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市场化机制问题》课题研究,在摸清民营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吸引民营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市场化机制的建议。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意见,其中就调动民营企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积极性,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降低民营企业负担提出了具体举措。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围绕吸引和鼓励民营企业及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修复和林下经济发展,进一步研究出台有关政策,并督促地方做好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