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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林业金融政策体系的建议”复文(2020年第8193号)

2020-12-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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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立林权收储担保金融企业(平台)问题
  2018年1月,银保监会联合原国家林业局、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深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和细化落实。《通知》从建立健全林权融资、评估、流转、收储等方面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作出详细规定,强调建立林权收储机制,完善担保和处置方式,鼓励国有、民营等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政策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通知》印发以来,各部门认真组织推进相关工作,指导地方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创新林权收储担保机制,破解林权融资难、融资贵、融资周期短的问题,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开发。以林权收储担保机制为突破口,在信贷、保险、抵押登记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支持成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扩大森林保险承保公司业务,优化林权变更程序,优先保障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权利。指导各地成立林权担保收储机构,探索运营机制。总结完善各地林权收储担保经验,拟联合推进林权收储担保工作,明确风险内控、资产比例、 林权评估等制度,助推林权投融资。
  二、关于建立林权收储评估等级标准问题
  一是全国已成立了800多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培训了近万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基本能够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中介服务需要。二是《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三是我局正在开发“林权综合监管系统”,将与金融、登记等部门数据信息共享,破解金融机构林权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林权融资风险和成本。
  三、关于出台林权收储担保补助政策问题
  201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出资300亿元,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了661亿元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2020年3月,中央财政加快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拨付第三期出资75亿元人民币,带动其他股东单位落实90亿元,目前已累计到位资本金496亿元。基金坚守准公共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中央、省、市、县四级担保机构之间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和业务联动机制,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支持对象已涵盖各类林业经营主体。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业务运作,引导地方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费率水平,配合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依据森林法中“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的规定,林权收储担保工作应坚持市场化原则,不宜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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