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一决定一法”执法检查的相关问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2020年5—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采取检查组赴地方检查与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31个省(区、市)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聚焦食用性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转型转产、调整完善相关名录、健全执法监管机制、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管理、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六方面问题,明确提出了推动《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帮助养殖场户合法合规经营和有序有效转产转型、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严格履行法律责任、加强执法监管、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六方面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充分考虑您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执法检查明确的相关工作和任务,并在后续跟踪监督工作中,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推动《决定》和法律深入贯彻落实。
二、关于部分物种列入目录问题
《决定》出台以后,农业农村部牵头,先后征求了3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多次听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产业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经国务院批准后,于5月29日公布实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传统畜禽17种和特种畜禽16种。
农业农村部和我局于5月29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5种蛙类由农业农村部门按水生动物管理,可以继续从事养殖等活动。
在科学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我局于9月30日印发《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转型转产的方向和要求,指导养殖户合法合规经营、有序有效转产转型。眼镜蛇、滑鼠蛇禁止食用后,仍具有药用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可以继续养殖;竹鼠禁止食用后,其它非食用性利用价值较低,继续养殖反而增加养殖户经济负担,除适量保留种源等特殊情形外,以引导养殖户停止养殖为宜。虎纹蛙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我局正在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事宜,将对该物种人工繁育实际情况予以充分考虑。下一步,我局将针对您所提意见,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目录。
三、关于给予人工繁育主体补偿等问题
针对禁食措施给部分人工繁育养殖户造成损失或影响等情况,《决定》明确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我局建立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调度机制,坚持节假日不休息,每日调度督导各省处置、补偿工作进展,并多次派出工作组,对广西等12个重点省区开展督导调研,督促加快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对解决补偿阶段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指导服务。截至11月13日,全国30个省(区、市)(上海不存在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和养殖户补偿帮扶情况)和新疆建设生产兵团均已完成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退养动物补偿完成率(以资金兑付率计)已达81%以上,其中1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完成补偿资金兑现工作,8个省(区、市)完成率达到90%以上,其余省份都在加快推进补偿工作。下一步,我局将认真按照您所提意见,继续检查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做好上述工作。
四、关于中央财政给予地方资金支持问题
为支持各地将《决定》相关要求落到实处,2020年,中央财政在收支矛盾进一步加剧的情况下,通过提高赤字率、发行特别国债等方式,大幅增加了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以便地方更好承担主体责任,统筹安排养殖户补偿等相关支出。财政部和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20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督促各地切实保障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革除滥食陋习,落实地方主体责任。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研究您所反映情况和建议,针对养殖量大、确有困难的个别省份,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