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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函资字〔1997〕111号 林业部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林业局近日来文请示,已核发了《林权证》的林地是否还要办理《土地使用证》,根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89年、199l年曾两次对此给予明确答复。现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国法办函〔199776号)。重申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有关规定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对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无须再办理《土地使用证》。尚未核发《林权证》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核发林权证。




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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