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2002-2005年)》、《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普查抽样检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植树造林司。
二〇〇二年七月八日
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
(2002-200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的势头,确保我国森林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和除治统筹兼顾,加强依法防治,强化政府行为,实行联防联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决扭转我国松材线虫病严重发生的局面。
(二)总体目标
有效控制疫区范围,遏制扩散蔓延的势头。疫区要有计划地拔除新疫点、孤立疫点和危险性大、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防止扩散蔓延,逐步压缩疫区面积;预防区要做到预防措施到位,及时消除隐患,避免疫情发生。一旦出现疫情,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拔除。重点预防区要确保不出现疫情。具体指标是:现有疫情发生县(市、区)的总数下降20%;新发现疫点基本拔除率达到100%;伐除疫木除害处理率和处理合格率达到100%;松类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查率达到100%;全国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二、区划原则和治理对策
(一)区划原则
依据全国松林资源分布状况、松林所处的区域、松材线虫发生情况和传播规律等因素,将全国划分为疫区、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凡发现有松材线虫病疫情的,都必须划定为疫区。疫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疫区内的松木均为松材线虫病疫木。其它地区都划为预防区。预防区内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保护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和有特殊意义的重点生态区域划为重点预防区。实行分类区划,分区施策。
(二)治理对策
疫区采取对策:加强疫区封锁,防止疫情人为扩散蔓延。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除治,限期拔除新发生的疫点、孤立疫点和危险性大、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逐步压缩疫区面积。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综合措施,降低区域内松褐天牛虫口密度,减少自然扩散。有计划地由外向内进行松林纯林改造,提高松林质量和抵御病虫害能力。
预防区采取对策:严格检疫检查,严禁疫木及其制品进入预防区,防范松材线虫病的传入。加强监测普查,及时发现,及时拔除。采取多种防治措施,降低疫情传播媒介的虫口密度。加强林分改造,提高林分的抗病能力。
重点预防区采取对策:采取严格的检疫封锁措施,建立严密的检疫防线,严格限制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入,确保不发生疫情。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疫情传播媒介的密度。积极开展林分改造,提高辖区内混交林的比重,提高林分的抗病性。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区划,尽快制定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方案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办通知要求,依据本方案制定的松材线虫病疫区、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的区划原则,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本省松材线虫病疫区、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的区划工作,并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作为国家确定的疫区、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凡是松材线虫病疫区逾期没有划定的,由国家林业局予以划定。各省要根据区划结果,分别制定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方案,经有关专家论证后,于2003年5月前报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各省、市、县要在国家确定的松材线虫病疫区、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在预防区中,进一步确定本地区的以预防松材线虫病为重点的危险性病虫害重点预防区,全面作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的工作。
(二)认真做好预防工作,防止疫情传入
预防区要严格检疫执法,加强对调入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复检,对从国外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也要实行监管。要定期对区域内的木材交易市场、木材集散地、木材加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防止非法经营、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
重点预防区周边要尽快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加强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特别是松木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检查,严格限制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发现非法调运松木的,必须依法扣留,及时就地进行处理,不得补开《植物检疫证书》。在传播媒介昆虫成虫羽化期,限制载有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交通工具过境。要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的综合措施,降低区域内松褐天牛的虫口密度;结合造林项目,有计划地由外向内对现有松树纯林进行改造。对有特殊意义的松树,应采用保护剂或驱避剂进行重点保护。
(三)全面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
各省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制订的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报告制度,每年秋季对松林进行全面普查。普查结果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局。疫区要必须查明疫情分布边界、发生面积、死亡情况等。预防区要尽快建立监测队伍,确定重点监测区域和固定监测点,采用天牛引诱剂常年开展疫情监测。要发动群众及时举报异常情况。发现病死树要及时查明原因。新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在1周内报告国家林业局,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查明传入原因、范围、面积、危害程度等。重点预防区距松材线虫病发生地直线距离在30公里以内地区,除开展秋季普查外,每年春季要增加一次普查,普查结果于5月底前报告国家林业局。
(四)积极开展疫情除治
各地要按照国家林业局每年下达的松材线虫病除治任务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采取有力措施,完成除治任务。新发生疫点要做到当年发现,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重要的疫点,要在3年内基本拔除。其它疫区和疫点要有计划、有组织地积极开展除治工作,努力拔除疫点。发生面积较大、难以在短期内拔除的疫区,要努力压缩发生面积,逐年降低病死树株数。必须采伐的疫木,要坚持先封后伐的原则,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决定采伐量,由林业部门组织专业队统一采伐,采伐后的伐根、伐桩、枝条及其它剩余物,必须实施除害处理。要加强除治工作管理,防止林地清理不净、疫木及其它剩余物丢失而造成疫情扩散。要在松褐天牛成虫羽化前全面完成病死树清理和疫木除害处理任务。每年除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开展检查,防止遗漏,并将上一年的除治情况于次年5月上旬报送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每年秋季对除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加强疫区和疫木管理
加强疫区检疫封锁,禁止在疫区内擅自采伐松木,坚决制止偷砍盗伐疫木,严禁松木擅自运出疫区。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不得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的乡镇,需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采伐松木商品材都按疫木管理,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持有《植物检疫证书》,并征得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调运。
要从山场、运输、加工、使用四个环节加强疫木管理。采伐剩余物及伐桩要防止丢失,按照疫木管理的有关要求,实施除害处理。疫区周边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木材检查站和流动哨卡,要严格检疫检查,严禁疫区内的松木及其产品擅自运出疫区。
因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的松树,满足安全利用条件的,实行安全利用。严格按照安全利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条件安全利用的,集中烧毁或就地作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后的疫木,不得调出本疫区使用。各地要积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区内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松木。要加强对木制品使用部门,如电缆、电线厂等单位的监管,坚决制止非法使用疫木制品。
经综合除治达到拔除疫点要求的,由当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国家林业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疫区的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国家林业局或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撤销。疫点拔除后,要积极跟踪监测,防止反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除治或预防松材线虫病的领导小组或指挥机构,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在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毗邻省要建立联防组织机构,积极开展联防联治。要将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防治责任,使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工作真正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林业系统内部也要层层落实责任,签定责任状,做到领导责任到位,目标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检查奖惩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松材线虫预防和除治体系
要抓紧建设以国家、省、市、县四级测报网络为骨干、常年监测与定期普查相结合、地面监测与遥感监测相结合的测报体系;健全一支技术精湛、相对稳定、由专、兼职测报员组成的测报队伍;建立快速准确的信息采集、传递、处理、决策系统,实现监测数据处理现代化,信息传输网络化。
要加强充实与松材线虫病防治相适应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建立起一支以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专职检疫员为主,基层林业单位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的兼职检疫员协同配合的检疫执法队伍;在发生区和重点预防区周围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木材检查站或流动哨卡,依法开展检疫检查;在各省建立中心检疫实验室,配备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提高各地的检测鉴定能力。各检疫员要加强学习,不断的提高素质,以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级防治专业队伍、质量监督队伍和技术服务队伍,为提高防治效益、防治技术和防治质量奠定基础。
(三)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普及防治知识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松材线虫病的危害性和预防除治工作的紧迫性,大力普及松材线虫防治知识,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支持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举报,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参与防治工作。要积极举办各种培训班,层层开展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各级森防人员的监测、检疫、除治和松材线虫病分离、鉴定技术水平,提高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的准确率和除治质量。
(四)深化机制创新,增强防治工作的活力
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责任机制、投入机制、防治机制和管理方式,通过深化改革,寻求最有效的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全社会的防治积极性。及时总结推广目标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检查办法,发挥目标管理的调控作用。要积极引进和推行防治公司和其它防治组织,采取招标承包防治或其它多种防治形式,逐步形成多种防治组织并存的防治格局。学习借鉴工程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和推行松材线虫病工程治理的法人制、监理制、报帐制和招标制,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
(五)加大科技支持力度,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要增加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科技含量,提高防治成效。目前要尽快对各种行之有效的防治技术进行组装配套,通过试点后尽快应用于生产;要加快航空遥感、快速检验检疫、疫木处理等技术的完善和推广应用;要进一步加大天牛引诱剂及白僵菌、肿腿蜂等生物防治措施方面研究和推广力度,提高生物技术防治松材线虫病的能力。要加强松材线虫病的致病机理、发病规律等薄弱环节的基础研究和防治实用技术的研究,努力寻求在防治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要积极推广应用《植物检疫证书》的计算机管理,2002年底前所有出省的《植物检疫证书》都要采用计算机打印,并利用网络传送证书,废止手工开证和通过邮局邮寄证书的方式。
(六)增加资金投入,严格资金管理
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实行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重点扶持的原则。各地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要优先安排,重点保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落实预防和除治经费。要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资金投入机制、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跟踪检查制度、专项审计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投资效益。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疫区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程序划定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疫木的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特批的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三条疫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除治,要实行检疫封锁,控制疫情扩散,逐步缩小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率。
第四条疫木要严格管理,依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要严格检疫执法,防止疫木流失。
第五条疫木安全利用要必须坚持既积极又稳妥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二章疫区管理
第六条所有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都必须划定为疫区。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不按要求划定疫区的,由国家林业局划定。新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基本拔除的,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疫区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销疫区的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布撤消。撤销疫区的标准是:
疫区内无松材线虫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行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的传播媒介昆虫体上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
经过除治和林分改造,疫区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八条疫区所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计划,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的除治工作。
第九条当年新发现的疫点,必须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险要的疫点,要在3年内基本拔除。疫点拔除后,要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纯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预防松材线虫病,巩固除治成果。
第十条 发生面积较大、难以在短期内拔除的疫区,要组织专业队按照防治计划由边缘向内开展除治工作,逐步控制和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同时采取综合措施防治松褐天牛,降低传播媒介虫口密度。
第十一条病死树数量大、灾情特别严重、地形相对封闭疫区,由所在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采取封山措施。
第十二条疫区严禁擅自采伐松木。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含辖区内企业所有的林木,下同)。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要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伐下来的松木商品材,要在所在地森检机构的指导下,经除害处理,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征得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运。
第十三条积极开展营林措施,从疫区边缘逐步向内对松树纯林进行改造,实施中要多选用阔叶树种,提高阔叶树种比重,阻止疫情自然向外蔓延,提高森林自身的抗性。
第三章疫木管理
第十四条疫区除治性疫木的采伐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经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该地疫木处理能力批复采伐量。疫木的采伐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采伐量,并在当地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由专业队统一实施。
第十五条疫区要加强松木资源管理和管护,防止偷砍盗伐疫木。
第十六条疫木采伐期间,所在地森检部门必须指定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管,防止疫木丢失。疫木采伐后,疫木的伐桩必须采用药剂或覆盖等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伐桩完全达到除害处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采伐下来的疫木,不能实行安全利用的,应采取烧毁或药剂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处理方法和标准见附件1)合格后的疫木,必须在疫区内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严禁木材加工企业和个人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疫木。
第十九条各级森检机构要严格检疫执法,严禁疫木及其木质包装材料的非法调运;预防区要积极对调入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进行复检;重点预防区要在交通要道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严禁松科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在传播媒介昆虫成虫羽化期,限制载有松类植物及其产品的交通工具过境。木材检查站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要加强对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严防偷运疫木过境。发现非法调运疫木的,必须依法扣留,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不得补开《植物检疫证书》。
第四章疫木安全利用
第二十条 利用疫木加工板材(制作板材的要求和标准见附件2)的定点加工企业,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考核,确认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并经专家论证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利用疫木制作人造板和造纸的定点加工企业,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方可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疫木安全利用原则上在就地实施。确实没有条件就地实施,必须异地调运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省内调运,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省际间调运,由调出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疫木调运时,调出地必须指定专人对疫木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三条疫木运到异地进行安全利用前,须征得加工企业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省际间调运的,须同时征得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所属森检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要求书》(格式见附件3),并按要求将调运数量、到达时间、运输工具及牌号、运输路线和全程监管人姓名等内容用传真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调入地林业主管部门后,方可调运。
第二十四条运输安全利用的疫木必须在传播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通过水路或公路进行。运输疫木除木材运输证外,还应持有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调运疫木的文件(或复印件)、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要求书和疫木调出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疫木调运特别通行证》(式样见附件4),按照要求书的要求运输。运输时,外表面必须遮盖、捆紧,避免疫木丢失。运输工具须张贴“松材线虫病疫木”标志。运输途中不得装卸货物及长时间停靠。疫木到达调入地后监管人员要及时通知疫木调入地的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实施疫木异地安全利用加工企业,须在每年传播媒介昆虫羽化之前完成疫木加工任务。加工剩余物也必须在传播媒介昆虫羽化前彻底销毁。
第二十六条在疫区内实施疫木安全利用加工企业,在传播媒介昆虫羽化期间,厂区内必须采取诱杀等相关措施,防止天牛扩散传播。
第二十七条利用疫木加工板材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须指定专业人员对从疫木调入至加工除害处理的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管。疫木调入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疫木加工企业加工疫木量建立台帐,及时对调入疫木进行监管和数量核销,确保疫木加工企业在指定时间完成加工。当地的森检部门,必须常年对企业周围的松林实施监测。
第二十八条加工的板材成品,须加印特殊标志,标志样式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加工的板材成品出厂前,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森检机构检查检验合格后,签发《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合格证》(式样见附件5)。调运时凭《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合格证》到所在地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十条疫木加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木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产整顿,由此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要求书》、《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合格证》、《疫木调运特别通行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松材线虫病疫木药物除害处理方法与标准
附件2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要求与标准
附件3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申请书
附件4松材线虫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
附件5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合格证
附件1
松材线虫病疫木药物除害处理方法与标准
1、松材线虫病疫木药物处理采用熏蒸处理。熏蒸药剂可用溴甲烷、硫酰氟、磷化铝等。
2、熏蒸方法可采用野外熏蒸和室内熏蒸。疫木熏蒸处理时间和剂量如下:
(1)温度4-10℃,每立方米熏蒸体积投药:溴甲烷或硫酰氟100-120克,密闭时间2天以上;磷化铝30克,密闭时间7天以上。
(2)温度10-20℃,每立方米熏蒸体积投药:溴甲烷或硫酰氟60-80克,密闭时间2天以上;磷化铝20克,密闭时间7天以上。
(3)温度20℃以上,每立方米熏蒸体积投药:溴甲烷或硫酰氟60-80克,密闭时间1天以上;磷化铝20克,密闭时间5天以上。
(4)温度低于4℃不得进行熏蒸处理。
3、每批次处理后必须抽样分离镜检,发现松褐天牛活体,必须重新进行熏蒸处理,直至松褐天牛死亡率达到100%。
4、疫木处理后必须在木材上做好防伪标记。
5、疫木处理后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森检机构检查检验合格,签发《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附件2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要求与标准
1、疫木板材厚度不得超过2.5厘米。
2、板材须经过80-90℃条件下持续热烘4小时以上;或将板材含水率降低到16%以下。
3、每批次处理后必须抽样分离镜检,若发现松材线虫或松褐天牛活体,须重新处理,直至松材线虫和松褐天牛死亡率均达到100%。
4、疫木处理应在每年10月至翌年4月底前进行;超过上述时间的,须对疫木进行严密的封闭和设置天牛诱捕器防范天牛逃逸,其防范方法须经专家现场论证。
5、产品出厂前须在产品上做好防伪标记。
附件3
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申请书
松疫调( )字第 号
申请 调运 疫木 单位 填写 |
申请调运疫木单位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疫木品名 | 拟调运疫木数量 | ||||
运输方式 | 运输路线 | ||||
疫木产地 | 省县 | 拟调运时间 | |||
调 入 地 省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宙 批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调 入 地 省 级 森 检 机 构 要 求 |
调运疫木数量: | ||
起运地:省(区、市) 县(市、区) 终点:省(区、市)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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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 | |||||
运输路线: | |||||
调运讫止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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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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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检疫员签名: 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
注:1、本要求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调运单位调运时使用;第二联存疫木调出地省级森检机构;第三联存调入地省级森检机构。
附件4
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
根据《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要求书》松疫调(XXX)字第(XXX)号,现有松材线虫病疫木立方米,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通过
方式,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区)县(区、市)运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区)县(区、市)进行安全利用,特许通行。
签发单位(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
国家林业局印
附件5
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合格证
省(区、市)林检除[]字第号
受检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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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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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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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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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处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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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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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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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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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检疫结果: 上列疫木通过方法除害处理,经检疫检验松材线虫、松褐天牛死亡率均已达到100%,除害处理合格。 本证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发机关(森检专用章) 检疫员(签名): 签发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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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本证一式二份,一份交疫木除害处理单位(个人),一份存签证机关。
松材线虫病普查抽样检测办法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对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进行人工地面普查时样品抽样办法。踏查方法及样品分离技术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操作办法》执行。
1.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松材线虫病未发生区及新发生区内的疫情普查。
1.3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为松科植物。
2抽样对象的选择
2.1抽样对象为普查时发现的能排除其它死亡原因(如人畜破坏、森林火灾、水渍、其它病虫危害)并至少表现有以下松材线虫病典型外部症状之一的可疑松树:针叶变为黄绿、黄褐、红褐色,整株萎焉枯死或部分枝条萎焉、枯死,针叶当年不脱落,且树干部有天牛侵入刻槽;树脂分泌减少,甚至停止,材质干枯;树木木质部有蓝变现象。
2.2抽样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2.2.1松材线虫病发病高峰期一般在6-10月,从染病至死亡约60天。
2.2.2在林分中一般是优势木先发病。
2.2.3由于潜伏侵染及抗性差异等原因,一些种类的松树仅部分枝条表现感病外部症状。这种症状在混交林中表现的尤其明显。
2.2.4抽取样品时要及时并重点抽取尚未完全枯死或刚枯死不久的优势木(针叶呈黄绿或黄褐色,尚未完全枯萎,树皮尚未脱落,材质尚未腐朽)。
3抽样数量
3.1以林业小班为单位,具有典型症状的10株以下全部取样;10株以上先抽取10株,再选取其余数量的1-5%。
3.2抽样时现场填写((松材线虫病林业小班调查抽样记录表》(见表一)。
4取样方法
4.1在树干下部(胸高处)、中部、上部(主侧枝交界处)三个部位取样。当年死树应尽量在松褐天牛侵入孔或蛀道部位附近取样。
4.2取样时可锯10-20厘米长的木段;或剥净树皮和外围木质部砍取100-200克木片;或用手摇钻从木质部至髓心钻取同样重量木屑。
4.3所取的样品要及时贴上标签。
5样品的保存
取回的样品应及时分离鉴定,若需要保存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将样品装入塑料袋内,扎紧袋口,在袋上扎几个小孔,放入4℃冰箱。若需保存时间较长,要经常在样品上喷水。
6样品检测
6.1样品分离检测技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LY/T1123-9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6.2鉴定结果填入《松材线虫病样品检测记录表》(见表二)。
7疫情确认
7.1新发生省的疫情确认,由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专家检测和认定;已发生省(区、市)新发生县(区、市)的确认,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专家检测和认定。
7.2对于有典型症状的样株,县、市级森防检疫机构没有分离出松材线虫的,应及时将样品送至省级森防检疫机构再次实施检测。如果仍然未分离出松材线虫,省级森防检疫机构应再次取样实施检测,如果还是未分离出松材线虫,必须于次年跟踪取样检测,直至查明树木死亡原因。不具备检测技术和检测设施的县、市级单位,必须及时将样品送省级森防检疫机构。
附:表一松材线虫病林业小班调查抽样记录表
表二松材线虫病样品检测记录表
表一
松材线虫病林业小班调查抽样记录表
---市---县---乡(镇、林场)---小地名---小班号面积(亩)---
权属---树种组成---每亩株数---松树平均树龄---可疑松树数量(株)---
样品 编号 |
取样 日期 |
外部 症状 |
有无松褐 天牛危害 |
木材有 无蓝变 |
是否为 优势木 |
整株或枝条 表现症状 |
取样 部位 |
备注 |
填表人------抽样时间------
表二
松材线虫病样品检测记录表
样品 编号 |
鉴定结果 |
鉴定人 |
鉴定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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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 |
拟松材线虫 |
其他线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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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符号:无线虫-;有线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