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字体:  打印本页    【下载】 分享到: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办资字〔2007〕64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适用非商品材采伐限额有关问题的请示》(吉林资[2007]2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商品材与非商品材是国家在采伐限额管理中对森林资源消耗结构所做的明确划分。商品材是指生产作为商品流通的各类木材,其限额是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编报和下达的依据。非商品材是指农村居民自采自用或单位、个人采伐后作为燃料等消耗木材,不得进入市场流通或买卖。

    二、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里面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商品材限额是编限单位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流通木材所消耗的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编限单位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其年商品材限额。

    三、使用非商品材限额采伐森林、林木,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居民依法自采自用或单位、个人采伐后作为燃料消耗;

    (二)采伐的木材不得进入商品市场流通、买卖;

    (三)使用非商品材限额的编限单位应当具有依法编制批准的非商品材限额。

    请你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6]6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你省出台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内容予以纠正。

    特此答复。




二○○七年六月四日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