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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给予解释的请示》(粤林〔2007〕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到异地向当地合法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采购具有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不需要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再次批准;地方性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45-林策发[2007]102号(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