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字体:  打印本页    【下载】 分享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造发〔2010〕269号 国家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活动,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的,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可协办。

第四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办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申办城市应当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申办城市应当有被命名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经济林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

()申办城市应当是名特优经济林主产区,主导经济林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产业发达;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办城市应当高度重视节()承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申办城市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申办城市应当具有承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和组织能力。

()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办承诺。申办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具体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城市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申办城市经济林产业发展的特点、做法、经验及生产、流通、消费等概况;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商贸、旅游、安保、仓储等服务和保障条件,有关场馆布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优惠条件。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单位的优惠条件。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函送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申办城市,可在举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活动名称前冠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申办城市要以突出宣传主导产品、推动当地乃至全国经济林产业发展为中心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对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申请主办国际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活动,需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112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