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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策发〔1999〕297号 国家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8月31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问题的请示》(豫林政[1999]1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规定中的“有关主管部门”,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和公路主管部门。由于公路护路林的林木权属和经营管理存在不同情况,有的是由公路主管部门营造管护的,有的是由林业主管部门营造管护的,还有的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营造或者与林业主管部门联合营造的。因此,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哪个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根据林木权属和经营管理的不同情况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确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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