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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函策〔1995〕133号 林业部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8月30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林业厅:

    你厅《有关森林植物检疫处罚对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林函字[1995]第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在调入地发现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无论是“坐地收购”,还是其他情况,森检机构都应当进行补检,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对收货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处理调运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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