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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办发字〔2001〕101号 国家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8月28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为规范国家林业局机关及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民间生态公益事业捐赠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以下事业。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建设;

(三)生态绿化扶贫建设;

(四)生态绿化宣传、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五)发展生态绿化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态绿化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国家林业局对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鼓励和扶持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防沙治沙协会、中国林学会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本会宗旨,依法接受民间捐赠,发展生态绿化公益事业。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直属的从事生态绿化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宣传、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民间捐赠。

本条所列生态绿化公益事业单位接受的民间捐赠,应当用于发展本单位的生态绿化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机关各司局和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不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

对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国家林业局及其司局作为受赠人时,可以接收捐赠;接收捐赠后,应当视捐赠财产的用途,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者意愿,分发或者兴办生态绿化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七条 受赠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使用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方可接收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未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使用管理制度的,不得接受捐赠。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支持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者,在中国绿化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尊重捐赠者意愿,用于专项生态绿化公益事业。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指导、管理、检查、监督接受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的受赠行为;对受赠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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