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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林策函[2000]2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不论其木材来源是否合法,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年十一月七日
16-林函策字[2000]275号(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