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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函策字〔2004〕33号 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业企业使用林地开发建设需要有偿使用问题的请示》(吉林资[2004]9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向使用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已经取得林权证的,不需要再办理土地证。

    二、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再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特此复函。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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