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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科通字〔1994〕133号 林业部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6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各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林业部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发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为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又符合林业科技的自身发展规律,林业科技与林业经济建设密切结合的新的林业科技体制,我部决定评审命名一批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作为稳住一支精干的林业科技队伍的重要组织形式,这是林业科技体制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现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请你们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部重点实验室的评审与管理工作,把我国林业科技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一、《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

          二、《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

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林业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工作,稳定和培养优秀林业科技人才,在全国林业系统科研、教学单位中,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实验室通过评审命名为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以下简称部重点实验室)。部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并逐步建设成为能代表我国林业科研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第二条  部重点实验室的评审指导方针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实行定量统计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的评审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第三条  部重点实验室评审分为初审和评议两个阶段。初审主要是对各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定量统计,得出定量分;评议主要是对初审合格的实验室进行定性评议,得出定性分。鉴于实验室的多样性与目前可用数据表达的指标的实际情况,本办法规定定量权重和定性权重比为3:7,定量分和定性分加权相加得出评审总计分,满分值为100

第四条  部重点实验室实行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重点,以学科为主兼顾区域性的确定原则。

第五条  部重点实验室每五年评审命名一次。

二、申 

第六条  部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属林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符合部重点实验室申报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均可申报参评部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申报部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属于学科发展前沿或者国家优先发展的领域,近中期目标明确;符合林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林业生产建设主战场。

(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的学科积累和研究特色,在本领域具有国内领先地位,且具有承担国家、部门和区域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的优势与特色明显,并已取得突出成绩。

(四)学术委员会、实验室负责人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勇于开拓,管理能力较强;有层次结构合理的固定研究队伍和实验技术队伍,能吸引一批学术水平较高的客座研究人员。

(五)具有一定数量先进的、能满足开放性研究实验工作的仪器设备及其他实验技术条件。

(六)实验室管理水平较高,规章制度健全。

(七)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开展工作的基本事业费,并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能积极主动的指导、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并制定了有关措施。

第八条  申报部重点实验室应按本办法规定报送材料(见附件1  申报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所需材料)。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初审前部科学技术司要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材料不全的(包括附件不全的)限期补齐;抽查时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第九条  对依托单位、申报程序和申报限额的规定:

(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各所(中心)的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所(中心);其他部属科研单位、部属高等院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属林业科研院所和林业高等院校的实验室,依托单位一律为本单位,即校、院、所等。

(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各所(中心)部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由院集中审核后,上报部科学技术司;其他部直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直接报送部科学技术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属林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部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科学技术司。

(三)部重点实验室实行限额申报,每次评审申报限额视情况调整,具体行文。其中:

1.上一轮命名的部重点实验室均须继续申报参加五年一轮的评审,但不占依托单位申报限额;

2.依托我部所属单位建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不需再行申报参加部重点实验室评审,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范围。

第十条  每个实验室在上报申报材料的同时,须缴纳评审费,用于聘请专家进行初审和评议的有关开支。评审费金额,视具体情况调整。

三、评 

第十一条  由部科学技术司会同有关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初审执行《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定量统计指标及其计分标准》(见附件2),对每个实验室计算出定量分后,按照部重点实验室确定原则,确定初审合格的实验室。各申报实验室定量分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均可向部科学技术司推荐部重点实验室评议专家组成人员。专家组成人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部科学技术司根据各方面的推荐情况,提出评议专家组成员建议名单,报请部领导审核批准后,组成“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议专家组”,评议专家组成员为30人左右。专家组成员以个人名义参加评审工作,不代表本单位。

第十四条  评议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实验室进行评议。评议前,应了解各初审合格实验室所得定量分,同时认真听取各初审合格实验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和答辩,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每位成员按照《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认定评议指标及其计分标准》(见附件3),对每一个初审合格的实验室打出定性分。

第十五条  按照部重点实验室确定原则,根据评审总计分,决定部重点实验室推荐名单。对推荐名单中的部分实验室要进行抽查,抽查由部科学技术司组织,评议专家组成人员参加。根据抽查结果,部科学技术司对推荐名单进行适当调整后,向部提交重点实验室建议名单。

四、命 

第十六条  林业部对重点实验室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部文形式正式公布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即命名。

第十七条  林业部对正式命名的部重点实验室制发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牌匾,并注明命名年月。

五、附 

第十八条  对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按照《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法办法由林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以下简称部重点实验室),是以学科带头人为首的科研骨干队伍和先进仪器设备的集合体,是从现有林业科技力量中分流重组的各具特色和优势的骨干科研力量,具有明确的学科发展目标,是林学和林业工程学各学科或学科群科技发展水平的代表。部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实行“联合、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部重点实验室是稳定林业科研机构和林业骨干科研力量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必须稳住的部分,其命名与国家和部重点科研任务的承担逐步挂钩。
部重点实验室是全国林业科技力量按自然区划合理布局的基础,条件具备的要组织申请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为建立现代林业科研院所制度奠基基础。
    第2条  部重点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为林业科技工作者创造更好的研究条件,在学科前沿开展高水平的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充分有效地利用科技设施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推进我国林业科技事业更加迅速地发展。
    二、管理体制
    第3条  部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并直属依托单位领导;跨单位组建的部重点实验室,必须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依托单位;林业部对部重点实验室实行政策性指导。
    第4条  部重点实验室每5年评审命名1次。在进行下一轮评审时,各部重点实验室都必须参加评审,评审不合格的即取消部重点实验室资格,对林业部已投资装备的仪器、设备,林业部有权调动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理。
    第5条  部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经部命名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1人(由固定研究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60岁),并报部科学技术司备案。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名报请依托单位聘任学术、行政副主任协助本人工作。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在依托单位的领导与支持下,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本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6条  部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人数控制在7-11人,其中,本实验室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依托单位的专家(不含本实验室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非依托单位和外系统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皆由依托单位聘任,并上报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组织论文答辩及评价,指导客座研究人员的工作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主任及委员皆可连任。
    第7条  科技人员编制。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部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编制,以保证部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固定研究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聘连任。为促进流动与开放,客座研究人员应逐步超过固定研究人员数。
    第8条  基本建设。部重点实验室主要是授予资格;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支持。依托单位是部直属单位的,逐步列入部基建计划;依托单位是非部直属单位的,实行地方投资为主、部支持为辅的部与地方合建方式。林业部的基建投资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等,不用作课题研究经费或其他用途。
    第9条  经费。依托单位应核定解决部重点实验室事业费和运行费。林业部根据依托单位对部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情况以及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状况,择优推荐部分部重点实验室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部重点实验室向社会开放的环境中,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经费资助。
    第10条  国内开放。部重点实验室应对国内开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优惠条件,吸引林业科研人员到部重点实验室进行各种方式的合作研究,并与有关单位联合培养高层次的研究人才。具体合作事宜由双方商定。
    第11条  国际合作。除特殊的专业及课题外,鼓励部重点实验室对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聘请国外学者担任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顾问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联合培养人才等。具体合作事宜由依托单位按外事规定报批。
    第12条  管理信息统计。部重点实验室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和统计年报制度。统计表和软盘每年2月底前上报部科学技术司,作为年度检查和定量评估的依据。统计表和软件要求另发。
    三、附 则
    第13条  本管理办法由林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14条  部重点实验室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或细则。
    第15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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