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江苏、青海、天津农林厅局,上海市林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由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以林护字[1992]72号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建立和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收费办法》,是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措施,对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逐步解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资金,发展野生动物事业至关重要。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充实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树立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遵章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观念。
三、各地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力量,抓紧对捕捉、经营利用、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及举办野生动物展览、表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核登记;手续不完备的,要尽快补办;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停止经营利用活动。清理登记工作必须在一九九三年八月底以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报部。
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表演、展览等活动和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摄电影、录像、狩猎等,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由林业部收取;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二)《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由当地县以上(含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三)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在核发有关证件的同时进行。
经批准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批准文件和收费通知单核发“特许猎捕证”。
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批准文件和收费通知单核发“运输证”。
(四)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通知单”和专门的财务印章。通知单的样式由林业部设计(附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专用章的内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名称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财务专用章”组成,如“××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财务专用章”。
(五)在收费管理中,要统一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使用捕捉、猎捕、收购、出售、利用、表演、展览、野外考察研究、拍摄电影、录像、狩猎等规范术语。
(六)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收费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重点用于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监测、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方面,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报部。我部负责收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保护管理费,将主要用于动物来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请各地将贯彻执行《收费办法》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附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通知单见下面附件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护字[1992]72号文)第九条应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 …”。;“灰鹤的收费标准应为600(元/只)”。
特此更正。
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三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