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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护发〔2006〕120号 国家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6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最近,一些景区相继发生因影视拍摄等活动,造成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在自然保护区内发生,切实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加强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是我国自然遗产最珍贵、自然资源最丰富、生态地位最重要的区域,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处于关键地位。各地应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的安全和生态系统的完整。

    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要严格限制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的规模,不得开展或批准开展任何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以及严重影响野生动植物安全的活动。

    三、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实行严格审批制度。拍摄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包括拍摄时间、对象和人员等详细内容的拍摄计划,制定防范、恢复措施和方案,签署和落实补偿协议。自然保护区要派专人监督拍摄过程。凡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造成破坏,对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不得批准。

    四、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辖自然保护区内的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未经审批开展的上述活动要立即停止。对造成轻微影响的,要限期恢复、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破坏的,除限期恢复外,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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