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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资发〔2004〕137号 国家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发文数量,便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现就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区内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蓄积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厅(局)先行核准采伐指标,依法办理批准采伐手续。并于下年度1月底前逐项汇总统计后报我局,所需采伐指标由我局一次批准。工程区内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蓄积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所需采伐指标由各省林业厅(局)报我局,单报单批。
    二、各省林业厅(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区内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严格把关,严禁擅自扩大许可采伐的范围。对未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批准采伐林木。
    三、工程区内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必须由专业调查设计队伍进行调查设计,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四、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审核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区内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行为规范进行。对随意核准采伐指标和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人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五、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区内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监督检查,严禁借占用征用林地之机非法采伐林木。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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