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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办资字〔2002〕16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随着国家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工程的实施,优良林木种苗需求量急速增加,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尤其是母树林疏伐需要林木采伐指标的情况相应增加。为加强和规范天保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中采伐林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种苗工程建设申请采伐指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工程项目必须是中央投资安排的林木种苗工程项目,或已纳入省级以上种苗工程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履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三)必须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伐区作业设计。
    二、为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种苗工程的顺利实施,各地必须提前做好种苗工程建设地点的伐区作业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每年集中一次报我局审批。
    三、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的审核把关工作。审核的重点,除了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外,还应包括:
    (一)相关部门是否协调一致;
    (二)基地建设地点选择是否科学、合理,母树林建设是否符合《母树林营建技术》国家标准;
    (三)母树林建设林分的疏伐强度是否符合林分实际。
    四、种苗工程建设所需林木采伐指标为专项指标,一经我局批准,必须专项使用,不得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实施采伐。发证机关要加强对采伐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



OO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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