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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查处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有关问题的请示》(粤林〔200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应当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不区分物种的来源。
二、野生动物的价值,除有特殊规定,应当适用《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的规定。
特此复函。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51-林策发[2008]54号(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