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林业行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林人通字〔1996〕57号)。为规范林木种苗检验工作,加强对林木种苗检验工作的监管,从2003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启用新的《林木种苗检验员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负责国家林业局南、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林木种苗检验员及由我局颁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林木种苗检验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苗检验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以上培训工作必须由局办人字〔2001〕118号文确认的具备承担林业行业关键岗位培训资格且有检验培训能力的单位及国家林业局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承担。
二、发证
林木种苗检验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后,凭岗位培训合格证领取《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林业局南、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林木种苗检验员和由我局颁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林木种苗检验员的发证工作。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苗检验员的发证工作。
三、林木种苗检验员证的管理
《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有效期3年,每年度核检1次,发证机关负责《林木种苗检验员证》的核检工作。《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格式由我局统一制定(见附件),首批《林木种苗检验员证》由我局统一印制。
四、做好新证启用的前期工作
从2003年3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旧的《林木种子检验员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的《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发放工作。要结合林木种苗检验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大《种子法》的宣传力度,使从事林木种苗检验人员知法、守法,从而依法开展检验工作。
要抓紧组织林木种苗检验机构认证工作,同时加强林木种苗检验人员管理、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林木种苗检验人员的素质。
附件:《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格式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格式见下面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