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仍有部分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核发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为规范该证的批准核发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局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法统一由我局批准核发。
二、2004年7月1日前经我局(或原林业部)批准核发或委托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继续有效,如需进行变更,统一由我局负责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