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了保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质量,使工程建设既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又符合工程区的实际,适应当地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现就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厅(局)要按照原林业部1995年12月8日发布的《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我局2001年发布的《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GB/18337.3-2001)规定的范围和原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含退耕还林)初值密度和造林模式。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二、各省林业厅(局)要组织7-11名造林、防沙治沙和生态方面的专家,对提出的人工造林初值密度和造林模式进行论证,通过论证,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认可的人工造林初值密度和造林模式才能用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实施之中。
三、各省林业厅(局)通过论证并将采用的人工造林(含退耕还林)初值密度和造林模式,要及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备案材料还应包括人工造林初值密度和造林模式确定的依据等相关背景材料。
四、对于上报备案的,我局在一个月内未表示否定意见的,视为同意。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