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字体:  打印本页    【下载】 分享到: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策发〔2006〕99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5日 森林资源管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限运输木材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桂林〔20069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因此,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属于无证运输木材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特此复函。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