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适应新形势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人工培植技术成熟并已形成培植规模的部分野生植物的出口实施年度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
实施年度审批的申请人,须自身建有人工培植基地(场)或与培植基地(场)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该基地(场)已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我局备案。人工培植基地(场)备案表(见附件)于每年申请年度出口时提交。
二、可以实施年度审批的物种
(一)、蝴蝶兰、大花蕙兰、卡特兰、文心兰、猪笼草、瓶子草、扑蝇草、仙客来、大戟科大戟属及夹竹桃科棒锤树属CITES公约附录Ⅱ物种;
(二)、百合科芦荟属CITES公约附录Ⅱ物种、仙人掌类植物及其产品;
(三)、云木香、天麻及其产品。
三、按照年度审批形式申请出口上述植物,在提交年度出口计划申请报告和证明出口货物来源的人工培植基地(场)基本情况的备案材料后,可免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及证明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且无需注明具体出口国家及每一国家的出口数量;我局行政许可公告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不变。不符合年度审批条件的单位,仍须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我局行政许可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年度出口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申请数量以申请人上一年度该物种的实际出口总量为参考标准。本年度出口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执行完成后,申请人须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详细执行情况,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我局备案后,方可提出下年度的出口申请。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人可以申请增加当年出口数量。
五、按年度一次性审批形式申请出口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
附件: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基地(场)备案表
二ΟΟ六年六月三日
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基地(场)备案表见下面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