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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
发布机构 业务类型
林场发〔2011〕153号 国家林业局
发布时间 一一 时效状态
2013年09月09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国家林业局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28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要求各地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统一制定了《林木种苗检验员证》的样式,实行年检制度。该项制度实行以来,对规范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程序,提高检验人员技术水平,进而对把好林木质量关,确保造林绿化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不属于定期检验的事项,因此,我局决定停止实行这项年检制度。同时,为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动态监管,我局决定对《林木种苗检验员证》的内容、规格和样式进行调整(具体样式见附件),并将《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更名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以下简称《检验员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是《种子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是林木种苗进入流通环节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保证林业建设用种用苗质量的最关键环境,直接关系到造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同时,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知识水平、操作技能和责任心要求很高。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加以落实。要不断强化检验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努力建立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技术精、工作责任心强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队伍,为林业建设用种用苗把好质量关。

    二、规范程序,依法行政

    《检验员证》是根据《种子法》规定制定的,是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从事种苗检验工作的凭证,凡是从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各地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要求,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件的管理,《检验员证》的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加盖印章后有效;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检验员证》的,要依法查处;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工作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收回《检验员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相应人员。

    三、加强管理,做好服务

    新的《检验员证》自2011101日起正式启用,有效期3年。第一批《检验员证》由我局统一印制,免费下发。各地要做好新、旧《检验员证》的更换衔接工作,对已发的未到期的《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允许继续使用,到有效期后再换发新证。《检验员证》停止年检后,各地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动态管理,及时加强其培训和知识更新,尤其要加强其政策规定、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操作技能,使其真正做到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既能运用标准对种苗质量进行评判,又能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宣传国家政策、指导生产实践的双重作用。


 

    附件:《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样式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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