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北京、天津、上海、成都、福州、广州、哈尔滨、沈阳、昆明办事处:
自二〇〇〇年十月一日起,我办启用了新版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书”)及计算机证书管理系统,这对提高我国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能力,实现证书标准化管理和及时掌握证书申办核发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近期各办事处反馈意见、上报数据和证书返还情况看,由于野生动植物及其部分、产品和衍生物的名称、类型、包装、加工方式和度量单位复杂多样,使证书录入和打印不够规范,给进出口数据统计工作带来了不便。现特就证书打印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数据统计是国家制定进出口管理方针政策的重要基础,现行的证书管理系统中,有一部分栏目的内容并不打印到证书上,但这些内容对于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因此,请你们在计算机上认真输入所有可填写栏目,不得随意空项。
二、《公约》证书除填写进口者和出口者的英文名称、地址外,还应同时填写中方进出口者的中文名称和地址,以便今后进行查验和汇总工作。
三、证书涉及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各类中成药、中药酒时,在“标本类型”一栏应同时注明“中成药”(或“中药酒”)及所含动植物部分、产品或衍生物的具体类型;在“数量或净重/单位”一栏应准确填写所含野生动植物部分、产品或衍生物的含量;在“特殊条件”一栏填写商品名、规格和数量。并请你们对管理系统的代码表作相应维护。
四、对活体两栖、爬行类物种的证书,在“数量或净重/单位”一栏注明数量,在“特殊条件”一栏注明平均体重和平均体尺大小。
五、有的物种的产品在混杂后难以鉴别(如鲨鱼翅、田鸡腿)。考虑到保护管理工作是以物种为基础,今后各企业在申办证书时须申报每个物种的具体数量。各办事处应将每种的具体数量打印到证书上,不得仅填写总量,以免在统计时出现某物种的进出口数量为零的现象,也避免给个别不法分子涂改货物数量提供可乘之机。
六、“特殊条件”一栏除用于填写第三、四、五条所述内容,还应填写证书上没有单独栏目又须注明的内容,如限额、证书替代、价格等信息。
七、各发证办事处应明示有关进出口者:在进出口活动实施完毕后,及时把海关签注的《公约》证书第三联(对于《公约》进口证书,亦包括第一联,即正本)和非《公约》证书第二联返还发证办事处,并由该办事处把返还内容及时填入证书管理系统的“海关回执”一栏,以便我办随时掌握进出口情况。
八、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业、农林、渔业、水产)厅(局)初审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申请时,要求申请者按照本通知第三、四、五条的规定填写申请表。
九、有关第三、四、五条的具体打印示例见附表。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此。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