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等价值。保护古树名木,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世界上古树名木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显示,全国普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共计508.19万株,包括散生122.13万株和群状386.06万株;分布在城市的有24.66万株,分布在乡村的有483.53万株。树龄5000年以上的古树有5株。
新颁布实施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践中的成熟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古树名木保护事业将迎来大发展的春天。
一是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条例》提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保护第一突出全链条、全方位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切实保护好古树名木这一珍贵资源;合理利用突出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多重价值,实现“两山”转化;分级管理突出针对树龄不同、权属不同、分布区域和形式不同的古树名木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同时,《条例》明确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这是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重要指导思想,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各方保护责任,有利于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分级分类科学施策,推动古树名木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明确古树名木分级认定公布程序。《条例》完善了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划分方式,规定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对名木全部实行一级保护。考虑到部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分级现状,《条例》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便于“一群一策”科学管护。同时,《条例》对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进行了规定,明确全国绿化委员会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省、市、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普查、补充调查结果分别对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进行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三是明确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和专业救治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确保每一株古树名木“责任到人”。《条例》对签订日常养护协议做了规定,提出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有助于激励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切实负起责来,进行科学养护。针对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生长异常,《条例》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进行救治复壮的责任,实现日常养护与专业救治的有机衔接,为古树名木健康生长保驾护航。
四是明确古树名木采伐、移植等制度。《条例》对古树名木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建立保护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规定。针对非法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等严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条例》规定除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并通过设立古树名木移植行政许可对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情形、申请程序、有关要求等进行明确。《条例》明确建立保护巡查制度、建设项目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施工报告制度。同时,《条例》对各类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法律责任,全面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通过最严格的法治、最严密的制度保护古树名木。
五是明确古树名木合理利用和文化传承。为了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多重价值,统筹推进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规定在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科普宣教、生态旅游。古树名木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六是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保障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鼓励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和科技支撑。《条例》借鉴四川省翠云廊古蜀道“交树交印”的优良传统,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监督检查和约谈制度,多措并举构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监督的制度体系。 (尹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