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http://www.forestry.gov.cn/ 2024-10-18 来源: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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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69条,内容涵盖了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预警、检疫御灾、灾害处置、监督保障及法律责任等主要方面。《条例》立法充分考虑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注重保持立法协调,遵循《森林法》《生物安全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上位法,与江苏省现行《办法》有机衔接,增强了条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江苏省特色,明确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管控要求,回应了社会关切,做到管用有效。

  《条例》对防治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治理职责和部门职责,清晰界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职责,明确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直接责任人。明确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对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基于灾害扩散性的特点,规定了毗邻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联防联控的责任。

  《条例》突出预防为主的防治方针,明确了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调查、监测等制度,增加了风险调查评估、重点预防区划定、弃置有害生物的相关规定以及禁止饲养、不得随意丢弃等方面的禁止性条款。《条例》把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等,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要求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防治制度。